邹组发(2001)6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我县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日趋增多,成为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从总的情况看,大多数民间组织在全县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是应当注意到,当前在一些民间组织中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一些错误的东西乘虚而入。西方敌对势力也企图利用这个渠道,进行政治、思想和文化的渗透,与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破坏党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基础。因此,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及时在民间组织中建立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1、按照“条块结合,谁主管谁为主”的原则,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各基层党委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中党组织建设的领导。民间组织党组织建设原则上以条为主,条管与块管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对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民间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或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从实际出发,与类别相同、驻地相近的其它民间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民间组织按照地域或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有关党组织负责联络,通过向民间组织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2、民间组织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党组织的负责人,等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党组织负责人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3、民间组织党组织的建立,一般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由基层党委具体筹备并领导其工作。举办单位确有困难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民间组织,由核准成立该民间组织的部门提出建立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由基层党委具体筹备并领导其工作。成立民间组织党组织,应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民间组织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该民间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工作量。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列入经费预算,党组织的活动时间要有保证。
5、向新成立或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民间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党建指导员要具备以下条件:⑴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强;⑵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⑶熟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⑷工作经验丰富。要按照有利于工作指导和协调的原则,经过组织考察,从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挑选合适人选,经过培训后选派。民间组织负责人是党员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可兼任党建指导员。
二、明确民间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6、民间组织党组织在民间组织中居政治核心地位。民间组织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保证监督作用。要支持民间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民间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7、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民间组织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可能发生的影响政治安定与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及苗头,及时请示汇报。基层党委应将社团在本辖区的主要情况反馈给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党组织要以共同理想、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优势,积极参与本地区的两个文明建设。
8、切实抓好民间组织中党员的管理。民间组织常设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民间党组织,参加民间党组织的活动。长期兼职的党员,是离退休人员或常驻民间组织的在职人员的,一般要把组织关系转入民间组织党组织并参加其活动;不常驻民间组织的在职党员,本着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组织建设的原则,可实行以在职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民间组织党组织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办法;民间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9、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民间组织党组织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符合社团特点的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市场经济、业务知识。搞好党的理想、宗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对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活动,要积极支持。要监督民间组织中的党员和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0、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党员群众增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全县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11、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吸收其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做到既积极选拔培养,又严格审批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
12、做好新时期的统战工作。
13、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14、民间组织党组织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15、民间组织中党建指导员的职责。总的要求是扶持、指导、教育、监督。具体有六项职责: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⑵抓好会员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⑶抓好民间组织中党务干部的培养和选拔;⑷维护国家、集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⑸在已经建立党组织的民间组织中积极稳妥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民间组织中为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创造条件;⑹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
16、民间组织党建工作是新形势下党的工作的一个新领域。各级党组织必须着眼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着眼于改革开放的大局,充分认识加强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搞好民间组织的党的建设工作。
17、要制定加强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研究分析民间组织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可能影响政治安定与社会稳定的民间组织活动要密切关注,建立起防范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对瞒情不报、失职渎职
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基层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经常听取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情况汇报,掌握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8、基层党委对民间组织党的建设负有直接责任。要把民间组织党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发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要把领导和指导民间组织党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工作,明确领导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对新成立的民间组织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选派和管理由批准其党组织成立的基层党委负责,其它民间组织中党建指导员的选派和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向民间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应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中共邹平县委组织部
20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