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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调动农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现根据《邹平县村镇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和奖励
工资,其总额原则上相当于误工补贴。基础工资为完成村级日常工作的补偿;奖励工资是根据年度考核成绩给予的物质奖励。奖励工资的发放要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发放。 二、农村干部工资实行镇乡统筹,从“三提”管理费中列支。享受统筹的人员范围、执行标准,由各镇乡合理确定,从严掌握。
三、 农村干部的基础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奖励工资不低于60%,具体标准由各镇乡确定。今后要逐步减少基础工资部分,增加奖励工资部分。
四、农村干部的考核采取镇乡对村年度目标考核与村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要科学合理,充分发扬民主,民主评议结果占考核总分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五、积极推行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以解除农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使农村干部年老后生活确有保障。为使负担均衡,保证支付,各镇乡要积极推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已实行退休制度的镇乡要积极探索由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的办法。为农村干部投保的金额可充抵基础工资。

中 共 邹 平 县 委
19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