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组发(1999)5号)
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4、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拉帮结派,搞小集团和宗派性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的。
7、不履行公民义务,无正当理由抗拒缴纳国家集体税费、“三提五统”,拒不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不履行承包合同、拒交承包费;拒不履行“两工”义务的。
8、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有破坏选举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9、笃信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10、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危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1、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作风霸道,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2、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的。
1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严重影响的。
14、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二、处置形式
对不合格党员,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形式予以处置:
1、限期改正;
2、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包括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
三、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支部决定、党委审批、处置备案四个步骤。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也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基层支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组织评议,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同意也可随时召开。民主评议要组织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不合格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有党外群众同时参加的民主评议要注意分别收票记票,党外群众评议结果作为处置的参考依据)。
2、支部决定。经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支部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原因,并派专人与其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对明显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由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与其结成帮教对子,促其转化。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一年。限期结束经再次评议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除名;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其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首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作出处置决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并允许其申辩。如果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可作出处置决定。对支部大会的决议,被处置党员应签署意见。但被处置党员的态度和意见不影响处置决议是否生效。讨论决定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要负责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报上级党委审批。
3、党委审批。对支部申报的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材料,上级党委要进行全面审查,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党委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置档案。
4、处置备案。党委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要及时通知所在党支部和被处置人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要严格区分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和“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区分不同情况,达到纯洁党员队伍、激发党组织活力的目的。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以下界限:
1、长期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在短期内或某项工作中不发挥作用的界限。
2、因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活动不正常,与党员自己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界限。
3、因家庭负担过重,或因年老体弱等客观条件制约党员作用发挥,与革命意志衰退的界限。
4、经教育改正错误,与拒绝接受教育和屡教不改的界限。
5、对党的某项方针政策一时不理解,说过错话,与怀疑、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界限。
6、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与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带头或鼓动群众集体上访的界限。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