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办发[2003]10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农业局制定的《邹平县农村财务“双代管”办法》已经有关部门审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从根本上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财务管理,实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维护全县农村稳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中共邹平县委办公室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31日
邹平县农村财务“双代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完善农村财务“双代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经管局在县农业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农村财务“双代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双代管”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经管站负责具体的代管业务。
第三条 农村财务“双代管”是指对村、组集体帐务和资金的代管(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列入代管范围,但对其交纳的承包费、租赁费、上交的利润等要列入代管资金),是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农村财务“双代管”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正确地进行经济核算,准确地反映和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村、组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 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内容包括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支的核算,各种帐簿、凭证、报表的管理,农村各业经济合同、财务资料与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定期报帐记帐制度、开支审批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将制度上墙公开。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在当地银信部门以村为单位设立专户(活期结算存折)。除代管资金专户外,各村(组)一律不得有其他银行存款帐户。
第八条 村、组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由村会计开收据,村出纳收款,收取的款项村出纳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专户,村出纳收到两联银行进帐单后,一联留村登记代管资金日记帐,一联交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由代管资金专管人员登记代管资金明细帐后交村会计,由村会计根据此进帐单和收据登记会计帐簿。
第九条 经管站要设置代管资金明细帐(或台帐),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代管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代管资金”存、提与核对工作。
第十条 “代管资金”属村、组集体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集体资金平调、挪用、截留、克扣、挤占和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村、组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镇(街道办事处)双代管领导小组根据各村实际,核定其备用金数额,一般应控制在500—1000元以内。原则上500人以下的村留备用金500元;500人以上的村留备用金1000元。开支在会计下帐后从“代管”资金中予以补齐,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 经管站每月核对各村“代管资金”帐户与银行“代管资金”专户及各村会计“代管资金”日记帐余额是否相符,不相符的,需由村会计、出纳作出书面说明,经管站核实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大额用款申请制度。使用村集体资金超过备用金时,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提出申请,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审核,“双代管”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经管站从代管资金中及时拨付,资金使用后由经管站审核入帐。
第十四条 严格开支权限,实行村支书、主任两人签报制。3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300元至1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的开支须报镇(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村、组集体收支单据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入帐,严禁坐收坐支、瞒收不报、私设小金库,不准以白条抵库。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资金开支,厉行勤俭节约。取消村级招待费;报刊征订费各村不超过800元/年;村干部工资(误工补助)由镇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按考核成绩发放。
第三章 帐务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会计帐簿,即“五帐一簿”:总帐、现金日记帐、收支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承包合同登记簿。年度结束及时换帐。
第十八条 正确设置、运用会计科目,总帐科目按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根据各村、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九条 会计记帐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运用记帐凭证会计核算程序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实行村组财务定期报帐记帐制度、定期公开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村组财务收支状况要坚持定期记帐,每月一统计,每月一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下辖村、组必须使用由县经管局统一设计、监制的帐簿、会计报表、“双代管”专用单据、会计记帐凭证(支出凭证由出票单位填写,无正式单据的需用“双代管”支出凭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双代管”收支单据领用登记制度。经管站建立空白单据领用登记簿,各村、组领用“双代管”收支单据时,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单据保管人登记领用时间、收支单据序号、单据领用人,用完后收回存根,及时销号。
第二十三条 村、组入帐单据须“四关”齐全,即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经办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农村财务双代管审计专用章,按月整理、装订归档。
第二十四条 村、组收支实行帐前审计制度。单据在入帐前须经经管站审计,符合规定的收支单据,加盖审计专用章,准予入帐;不符合规定的,说明不准入帐原因后退回村、组。
第二十五条 定期编报财务报表。农村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按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年末编报。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各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要配备必要的微机、打印机等硬件、软件,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微机操作员。
第二十七条 2003年实行微机记帐与手工记帐并行操作。每个会计期间的电算化内容必须备份,包括每月、每季度、半年、年终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开榜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财务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农村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经济合同、契约、重大事项审批报告等有关财务资料。在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建立农村财务档案室,每村一橱或一柜,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是:月报、季报、半年报3年,对帐单5年,各种凭证、帐簿、年度计划、交接清单15年(村组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25年),经济合同、年度报表、契约、财产清查单、销毁清单永久保存。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农村财务档案查阅、借阅审批、登记制度。查阅、借阅农村财务档案须经“双代管”领导小组批准,建立查阅、借阅登记簿,对查阅、借阅单位、借阅人、时间等内容详细登记,并按期收回。
第四章 会计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会计实行考聘制、职业化管理。对村会计实行“三统一”管理,即镇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招聘、经管站统一考核、工资统一发放。被聘用的农村会计实行镇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共同管理,以镇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加挂“农村会计管理中心”牌子,在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具体负责农村会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会计持证上岗。农村会计要持“两证”上岗,即“农村会计任职资格证”和“聘任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并建立五项管理制度,即培训制度、例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离任审计交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会计定期培训。各镇、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的政策、业务培训,同时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统一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农村会计按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会计按月考核,对其履职情况纳入村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第三十五条 按程序和规定任免农村会计,完备会计交接手续。拟任会计人员需先通过严格的文化考试、面试、组织考察,然后确定其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由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拟聘会计名单,由村两委研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报镇(街道办事处)批准,由村委颁发聘书。新、老会计要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派人员监交。未办理手续前原会计不得离任。
第三十六条 实行村会计集体办公制度,固定办公时间和地点。镇(街道办事处)安排村会计在农村会计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日常会计业务,村会计亦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到村或管区办公。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农村会计例会制度。农村会计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计划,定期召开农村会计会议,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集中处理热点、难点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等。
第五章 财务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村要依法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明确理财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财务实行定期理财。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民主理财日。各村理财小组根据规定时间每月定期理财,审理同意后的单据必须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用章,不同意的单据拒绝盖章,不予入帐。各村建立民主理财登记簿,对理财情况及时登记。
第四十条 实行村级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村级重大事项包括资本的筹集、举债、债权、债务的核销、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等,交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财务公开日,重大经济事项随时公开。各村要制作规范的财务公开栏,每月按规定时间,由经管站统一打印各村财务公开榜,公开榜必须加盖村两委公章、村民主理财小组章,会计人员签字,由村会计在规定时间在村公开栏内张贴公开。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财务公开情况监督。各村在公开栏旁设置群众意见箱。经管站派专人于公开榜张贴5日之后开箱收取群众意见,同时对公开情况照相存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由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村两委负责人做出解释,群众仍然不满意的向“双代管”领导小组进行汇报,调查核实后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底组织财产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做到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单“五相符”。
第四十四条 各村集体(含村民小组)与农户或外单位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在经管站的指导下进行,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经管站一份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对农村财务上访案件、来信来电咨询,要予以登记、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对越级上访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双代管”工作中,因失职、违规、违纪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引发重大事件、引起群众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此办法相抵触的,照此办法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邹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